通暢行人環境
- 3項策略
- 14項具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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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除人行道固定式障礙
- 辦理方式:針對人行道的道路私設障礙物依市區道路條例進行移除,將公共設施地下化或整併於設施帶(電力電信箱體、路燈桿、街道家具等),並配合道路或人行道、溝蓋等工程,遇固定式障礙物時一併處理。另外,針對道路人行空間之裝置藝術設置,致行人淨寬不足部分進行改善,且設置或審核裝置藝術,應依照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」留設足夠之行人淨寬。
- 辦理單位:新工處主辦,警察局、環保局協辦。
- 分年目標:
- 114年:配合專案拆除道路私設障礙物,並於辦理寬度8公尺以下道路側溝蓋更新工程時一併拆除固定式障礙物8處。
- 115年:配合專案拆除道路私設障礙物,並於辦理寬度8公尺以下道路側溝蓋更新工程時一併拆除固定式障礙物8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