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暢行人環境
- 3項策略
- 14項具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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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設實體分隔人行道
- 辦理方式:「既有標線型人行道實施一段時間無爭議者」及「其他各界反映建議增設者,或配合工程計畫增設者」,經地區溝通說明後,檢討增設實體分隔人行道。
- 辦理單位:新工處主辦,交工處協辦。
- 分年目標:
- 新工處:114-115年依「各界反映案件」及「經交工處檢討及地方溝通確認可施作路段」為基礎優先改善,每年施作4公里。
- 交工處:114-115年每年提供4公里建議設置實體分隔人行道路段予新工處納入施工。